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9: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9
九、交通費之核發,以實際駐所為準,依左列辦理:
    1.合於一段者,每日新台幣二十四元整。
    2.合於二段者,每日新台幣三十六元整。
    3.合於三段者,每日新台幣四十八元整。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9
九、交通費之核發,以實際駐所為準,依左列辦理:
    1.合於一段者,每日新台幣二十四元整。
    2.合於二段者,每日新台幣三十六元整。
    3.合於三段者,每日新台幣四十八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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