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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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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