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3
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3
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