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3
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3
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