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4: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3
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3
三、員工申請交通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若戶籍地址
    與居住地不同者,以居住地為報支依據,並同時檢附居住地址相關文
    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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