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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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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辦理。
二、目標:
 (一) 為使同仁均能參與本處管理之制度與有關事務,以凝聚決策共識,
      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本處決策之執行。
 (二) 鼓勵同仁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業務之推行及問題之解決
      主動提出改進措施,以提升本處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三) 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 關於本處中長程發展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之建議事項。
 (二) 有關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 關於本處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 關於本處執行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以提升本處
      工作效能之事項。
 (五) 與工作環境及工作生活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 其他對推行本處行政革新,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實施方式:
 (一) 本處同仁得視實際狀況,選擇下列適當方式,提出業務興革意見,
      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
      1.經由業務會報、座談會等途徑提出建議事項,建議案提出者應填
        具「革新改進建議書」 (如附表一) 。
      2.對應興應革事項具名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投入行政革新意見
        箱 (位於服務中心門首旁邊) 。
      3.各同仁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
        施提案,具名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
 (二) 經由同仁參與及建議制度提出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提送本處「
      建議評審小組」評審。本處建議評審小組應定期評審經由「參與及
      建議制度」提出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經評審入選之建議案,如
      經採行者得辦理敘獎。
 (三) 建議案受理後,應先移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
      ,並於二十日內將建議案及簽註意見,併付本處建議評審小組評審
      。
 (四) 建議案評審結果陳請處長核定後,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
       (如附表二) 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五、經評審入選之建議,可全部或部分採行者,應即送請相關主管單位擬
    定執行方案,簽請處長核定後實施。如嗣因情勢變更礙難實施者,得
    簽陳核定免予實施,並通知原建議者及會知本處建議評審小組。
    建議案如須再向其他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建議者,則依程序送請主辦
    單位擬辦,俟有關機關採行後再予敘獎。
    建議案如經評審全部或部分留供參考或不予採行者,嗣後因限制原因
    己不存在或情勢變更,原建議者得申請重審,經採行者得予補行敘獎
    。
六、獎勵方式:
 (一) 經評審入選之建議案,按其成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獎懲法
      令予以獎勵。
 (二) 必要時亦得於相關經費項下,以獎金或獎品或獎狀等方式予以獎勵
      。
七、建議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並敘明理由通知該建議者:
 (一) 經本處他人建議,業經採行者。
 (二) 同內容之建議,已先由本處其他同仁提出並受理在案者。
 (三) 業經本處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者。
 (四) 現行法令已有規定者。
 (五) 屬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六) 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出具體改進措施者。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訂之。
九、本要點經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