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4
四、實施方式:
 (一) 本處同仁得視實際狀況,選擇下列適當方式,提出業務興革意見,
      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
      1.經由業務會報、座談會等途徑提出建議事項,建議案提出者應填
        具「革新改進建議書」 (如附表一) 。
      2.對應興應革事項具名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投入行政革新意見
        箱 (位於服務中心門首旁邊) 。
      3.各同仁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
        施提案,具名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
 (二) 經由同仁參與及建議制度提出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提送本處「
      建議評審小組」評審。本處建議評審小組應定期評審經由「參與及
      建議制度」提出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經評審入選之建議案,如
      經採行者得辦理敘獎。
 (三) 建議案受理後,應先移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
      ,並於二十日內將建議案及簽註意見,併付本處建議評審小組評審
      。
 (四) 建議案評審結果陳請處長核定後,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
       (如附表二) 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