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評審入選之建議,可全部或部分採行者,應即送請相關主管單位擬 定執行方案,簽請處長核定後實施。如嗣因情勢變更礙難實施者,得 簽陳核定免予實施,並通知原建議者及會知本處建議評審小組。 建議案如須再向其他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建議者,則依程序送請主辦 單位擬辦,俟有關機關採行後再予敘獎。 建議案如經評審全部或部分留供參考或不予採行者,嗣後因限制原因 己不存在或情勢變更,原建議者得申請重審,經採行者得予補行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