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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勵志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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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兼課教師以公平,容觀的方式評學生習藝成績,藉以提昇及督促
    其學習效果,學習態度。達到輔育教化之目的。制定本注意事項。
二、訓練班以參加職訓局丙級檢定為訓練目標之班別,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術科測驗佔四十%:以操作速度,正確性,技術純熟度…等為基準
      。
(二)學科考試佔三十%:以測題檢定為主。
(三)平時成績佔三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三、短期技能訓練班以技能保養為主其班別,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術科操作佔六十%:操作速度,正確性,技術熟練度。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四、才藝訓練班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作品成績佔六十%:以作品之優劣及美麗、技巧為基準。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五、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