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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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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才藝訓練班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作品成績佔六十%:以作品之優劣及美麗、技巧為基準。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