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違規列管收容人評分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本注意事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一條前段、第廿二條及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條之一前段之意旨訂定之。
貳、列管目的:以較一般收容人嚴格之考核評分制度,期使收容人遵守紀
    律,以達預防性之目的,發揮矯正功能。
參、列管對象:
一、違規情節已達刑罰之相當要件,並已函送司法機關審理者。
二、嚴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違規情節具組織性。
 (二) 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情節重大者。
 (三)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
 (四) 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五) 違規情節對機關、戒護管理或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三、已陳報假釋之受刑人或已陳報免除或停止之受處分人,於陳報核定期
    間未珍惜刑罰之寬典,未能保持善行,仍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
肆、列管對象之審查提報與解除:
    違規處分之收容人由考核舍輔導員提管教小組審查,如違規情節符合
    本注意事項之列管對象者,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所務委員會議決後
    實施之。解除時亦同。
伍、執行程序:
一、列管之收容人於列管期間,每月由所屬教區管教小組評核分數後,於
    當月月底前陳核。
二、列管之收容人依列管考核對象晉分處遇表晉分。但列管收容人確有保
    持善行之具體事證,評分人應將事實記載於記分總表備考欄內,其受
    刑人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始可晉至 30 分,受處分人之總分始可晉至
    22分。
陸、列管期間:
一、自適用本注意事項之當月起算,未滿列管期間而刑期已屆滿或報淮假
    釋者不在此限,列管期間內因他案借提者仍繼續列管,如因勒戒或強
    制診療而累進處遇中斷者,其列管時間順延。
二、列管期間內未能遵守紀律者,又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列管考核期
    間延長六個月。
柒、列管考核對象晉分表:
一、列管受刑人之處遇適用新法者其晉分處遇如附表一。
二、列管受刑人之處遇適用舊法者其晉分處遇如附表二。
三、受處分人之列管晉分處遇如附表三。
捌、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決通過並上網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