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注意事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一條前段、第廿二條及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條之一前段之意旨訂定之。
貳、列管目的:以較一般收容人嚴格之考核評分制度,期使收容人遵守紀 律,以達預防性之目的,發揮矯正功能。
參、列管對象: 一、違規情節已達刑罰之相當要件,並已函送司法機關審理者。 二、嚴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違規情節具組織性。 (二) 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情節重大者。 (三)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 (四) 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五) 違規情節對機關、戒護管理或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三、已陳報假釋之受刑人或已陳報免除或停止之受處分人,於陳報核定期 間未珍惜刑罰之寬典,未能保持善行,仍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
肆、列管對象之審查提報與解除: 違規處分之收容人由考核舍輔導員提管教小組審查,如違規情節符合 本注意事項之列管對象者,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所務委員會議決後 實施之。解除時亦同。
伍、執行程序: 一、列管之收容人於列管期間,每月由所屬教區管教小組評核分數後,於 當月月底前陳核。 二、列管之收容人依列管考核對象晉分處遇表晉分。但列管收容人確有保 持善行之具體事證,評分人應將事實記載於記分總表備考欄內,其受 刑人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始可晉至 30 分,受處分人之總分始可晉至 22分。
陸、列管期間: 一、自適用本注意事項之當月起算,未滿列管期間而刑期已屆滿或報淮假 釋者不在此限,列管期間內因他案借提者仍繼續列管,如因勒戒或強 制診療而累進處遇中斷者,其列管時間順延。 二、列管期間內未能遵守紀律者,又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列管考核期 間延長六個月。
柒、列管考核對象晉分表: 一、列管受刑人之處遇適用新法者其晉分處遇如附表一。 二、列管受刑人之處遇適用舊法者其晉分處遇如附表二。 三、受處分人之列管晉分處遇如附表三。
捌、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決通過並上網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