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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違規列管收容人評分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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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列管對象:
一、違規情節已達刑罰之相當要件,並已函送司法機關審理者。
二、嚴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違規情節具組織性。
 (二) 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情節重大者。
 (三)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
 (四) 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五) 違規情節對機關、戒護管理或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三、已陳報假釋之受刑人或已陳報免除或停止之受處分人,於陳報核定期
    間未珍惜刑罰之寬典,未能保持善行,仍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