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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違規列管收容人評分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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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行程序:
一、列管之收容人於列管期間,每月由所屬教區管教小組評核分數後,於
    當月月底前陳核。
二、列管之收容人依列管考核對象晉分處遇表晉分。但列管收容人確有保
    持善行之具體事證,評分人應將事實記載於記分總表備考欄內,其受
    刑人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始可晉至 30 分,受處分人之總分始可晉至
    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