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本部第九五七次部務會報第一號部長指示 事項。
二 目的: (一) 為使本部重要公文檔案管理數位化,掃瞄製成光碟以為備份,永久 保存,並藉以防範原件遭到遺失或毀損。 (二) 為使重要公文與簽呈之認定標準一致,訂定本執行基準,以資遵循 。
三 表列重要公文之業務名稱,詳後附「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建檔明 細表」,本表得視實際需要適時修訂。
四 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建檔之決定層級: (一) 表列重要公文之「簽」 (包括創簽、以稿代簽) 為決策之過程,上 有裁決層級之批示,為必掃之重要公文,承辦人於辦文時,應於公 文上勾選「重要公文影像掃瞄」,俾利檔案管理單位掃瞄建檔。 (二) 簽之附件、來文及函稿是否掃瞄建檔,由承辦人視情況而定,承辦 人未決定者,由科長或單位主管決定,並於公文上勾選。 (三) 表列重要業務之相關公文是否掃瞄,由科長或單位主管決定。
五 表列重要公文以外之其他公文是否掃瞄建檔,由科長或單位主管決定 。
六 各單位登記桌辦理重要公文影像掃瞄歸檔時,應進入「公文管理系統 」標示為重要公文,並印製「公文影像掃瞄建檔清單」兩份,連同歸 檔公文送至檔案管理單位掃瞄建檔人員簽收後,一份存放檔案管理單 位,一份存放歸檔單位,俾便稽核。
七 公文影像檔案線上調閱作業程序:公文經影像掃瞄建檔後,即可於線 上調閱影像檔公文,調閱之程序如次: (一) 部次長可隨時於線上調閱本部所有影像檔公文;單位主管可線上調 閱本單位影像檔公文;科長可線上調閱本科影像檔公文;承辦人可 調閱本人承辦之影像檔公文。 (二) 調閱本單位非本人承辦之影像檔公文須經承辦科科長或單位主管同 意。 (三) 調閱非本單位之影像檔公文,由調案人於線上填具調案單,經單位 主管核准後,送會承辦單位主管同意。
八 未掃瞄重要公文之補辦: (一) 本執行基準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建檔,溯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實 施,本基準實施前之重要公文未掃瞄建檔者,應補辦影像掃瞄建檔 ,各承辦單位應於本執行基準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填列補辦清單 (九十年三月底檔案管理系統上線前之檔案,請檔案室提供歸檔登 記簿,俾便各單位補辦) ,並完成公文建檔後,依第六點程序送檔 案室補辦。 (二) 檔案室應依據各單位補辦清單訂定補辦進度表,補辦情形每月提報 擴大部務會報。
九 本執行基準自實施之日起,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提出「重要公文影像 掃瞄統計表」陳報,並分送各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