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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執行基準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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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建檔之決定層級:
 (一) 表列重要公文之「簽」 (包括創簽、以稿代簽) 為決策之過程,上
      有裁決層級之批示,為必掃之重要公文,承辦人於辦文時,應於公
      文上勾選「重要公文影像掃瞄」,俾利檔案管理單位掃瞄建檔。
 (二) 簽之附件、來文及函稿是否掃瞄建檔,由承辦人視情況而定,承辦
      人未決定者,由科長或單位主管決定,並於公文上勾選。
 (三) 表列重要業務之相關公文是否掃瞄,由科長或單位主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