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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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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受訓人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
    以客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
        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
        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在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
        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加以考核: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
        員本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公正評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三、改期測驗:
(一)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測驗日期接受
      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證明、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矯正署認
      可者,提出改期測驗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改期測驗應於訓期屆滿日兩週前完成,考試科目為原測驗科目,並
      得重新命題。
(三)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測驗成績之計算,逾六十分部分以
        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
        測驗成績之計算,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2.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致其罹法定傳染病或流行
        性疾病應隔離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
        所得分數計算。
      3.改期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及格
        者,不及格科目得補考一次,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
        試成績分數。
四、補考及重新訓練相關規定:
(一)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及格者
      ,不及格科目得補考一次,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試成
      績分數。
(二)受訓人員學科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1.不及格科目未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無故不參加補考
        ;或經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仍達兩科(含)以上。
      2.不及格科目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不及格科目未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不及格
        。
(三)受訓人員有本點第二款情形時,經矯正署長官核定後,由矯正署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
      並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應自費由矯正署安排參加下期全部階段訓
      練,並由矯正署統一調訓,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受訓人員成績未
      經保訓會核定前,應繼續接受訓練。
(四)受訓人員依本點第三款規定重新訓練,仍有同點第二款不及格情形
      之一者,受訓人員成績未經保訓會核定前,應繼續接受訓練。
五、實習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實習成績經實習指導官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習機關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
      送機關首長評定。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
      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
      由後變更之。
(二)實習訓練成績經結算不及格者,矯正署應召開輔導考核小組會議審
      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帶班輔導員及實習機
      關代表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送矯正署長官核定。矯正署長官如
      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退回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輔導考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訓練期間所有專業訓練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及術科考試,考試
    科目經矯正署長官核定後,於開訓第一週公告。
七、受訓人員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檢具相
    關資料,提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決議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
八、實習期間之成績,由實習機關於實習結束後七日內將實習訓練成績考
    核表密送矯正署彙計訓練成績。
九、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
十、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十一、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術)科成績定其名次;學(術)科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一
      名次。
十二、受訓人員之訓練總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結訓前合併計算
      在矯正署研習及機關實習之所有成績,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點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
      事項」第九點加計扣減相關分數後,列冊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
十三、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十四、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或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受訓人員仍留訓練機關訓練。
      保訓會派員前往訓練機關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時,前述機
      關及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十五、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十六、受訓人員各項考核資料,必要時得隨同訓練成績,函送各服務機關
      首長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資料。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有關
      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由法務部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