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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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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習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實習成績經實習指導官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習機關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
      送機關首長評定。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
      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
      由後變更之。
(二)實習訓練成績經結算不及格者,矯正署應召開輔導考核小組會議審
      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帶班輔導員及實習機
      關代表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送矯正署長官核定。矯正署長官如
      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退回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輔導考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