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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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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
        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
        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在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
        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加以考核: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
        員本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公正評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