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
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
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在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
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加以考核: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
員本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公正評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