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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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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用途,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
    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參加升學考試(或各類技能鑑定)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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