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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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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實施要點,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及監獄受刑人與
    眷屬同住辦法訂定。
二、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時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
    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眷屬相片二吋二張。
三、各教區管教小組應對申請懇親受刑人是否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
    住辦法」及下列要件於申請表內切實初審。相關科室應就申請表之內
    容詳加覆核。
(一)須符合資格為: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
      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符合特別獎賞者,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須審核下列證件:
      1.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2.保證書。
    前項眷屬同住申請表、保證書另訂之。
四、教化科將與眷屬同住通知單轉請戒護科(附提會核准之詳細名單資料
    )交予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
五、申請與眷屬同住眷屬最多以三人為原則。申請三人時,以配偶為優先
    ,直系血親以在本監其他適當處所同住。
六、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一日為原則,其時間自上午九時起至十
    一時止,另自十一時起至下午十七時止續戒護受刑人與其配偶同住懇
    親宿舍。
七、每月辦理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以 40 名為原則,每月申請逾 40 名時,
    得以配偶及遠道者為優先,由戒護科視戒護人力及安全,斟酌改為增
    加接見或暫緩。
八、對已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次辦理
    。
九、有特別事由時,前揭同住時間及人數得申請延長及增加,但應經監務
    委員會決議。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均應遵守規定,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
    法行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其值勤應注意事項如附件
      一規定。
      前項附件一修訂事項由戒護科統籌辦理。
十二、受刑人及眷屬身分查驗核對地點在門衛,應由督勤官在場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