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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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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月辦理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以 40 名為原則,每月申請逾 40 名時,
    得以配偶及遠道者為優先,由戒護科視戒護人力及安全,斟酌改為增
    加接見或暫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