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園看守所、桃園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受刑人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為增進本身營養者。
(二)無人接濟且為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三)為支付醫療費用者。
(四)依法令繳交相關規費者。
(五)為參加升學考試、技能檢定或作業所需繳納相關費用者。
(六)為濟助家計需要者。
(七)為公益目的捐款者。
(八)其他認為有正當理由者。
三、受刑人依第二點各款情形申請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者,應以書面
    提出報告,並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