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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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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依第二點各款情形申請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者,應以書面
    提出報告,並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