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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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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為增進本身營養者。
(二)無人接濟且為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三)為支付醫療費用者。
(四)依法令繳交相關規費者。
(五)為參加升學考試、技能檢定或作業所需繳納相關費用者。
(六)為濟助家計需要者。
(七)為公益目的捐款者。
(八)其他認為有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