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要點規範對象一致,將「收容人」修正為「受刑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矯署教字第一零七零三零零五九一零 號函釋,綜觀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精神,「增進本身營養」文字屬例示 規定,不宜做限縮解釋,且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 亦可同意其用於其他正當用途,爰修訂第二點規定,放寬動支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