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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苗栗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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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役男日常生活管理,應以輔導代替考核,以自治代替管理為重點
    。
二  役男分設日班、四八制班制,設管理幹部班長二人,由戒護課長遴選
    並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陳報法務部。
三  役男分別配屬戒護課、總務課、人事室服勤。值班時之勤務,接受各
    級督勤人員之指派及督導。休班於宿舍備勤時之生活管理,由二名班
    長負責依相關規定督導考核,每日填寫日誌簿陳閱。
四  班長承戒護課長及各級督勤人員之指導,執行左列事項:
 (一) 宣達本所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二) 負責役男休班於宿舍備勤之秩序維持。
 (三) 核轉役男各項報告之意見。
 (四) 役男集合時,應確實查明人數,向中央台回報。
 (五) 役男之內務檢查及公共環境區域清潔工作之分配與督導。
 (六) 宿舍清潔值日役男各項工作之督導。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五  班長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對於役男如違反相關規定應據實報
    告,不得隱匿不報。其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得依「法務部替
    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獎懲規定辦理。
六  役男除應絕對遵守「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本所之相關
    規定外,並應接受各級督勤人員及班長之督導及指揮,如有違反「法
    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或對命令有抗命或敷衍
    之情事發生,一律議處。
七  戒護課長定期召集役男舉行生活座談,檢討生活管理之事項。
八  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