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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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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班長承戒護課長及各級督勤人員之指導,執行左列事項:
 (一) 宣達本所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二) 負責役男休班於宿舍備勤之秩序維持。
 (三) 核轉役男各項報告之意見。
 (四) 役男集合時,應確實查明人數,向中央台回報。
 (五) 役男之內務檢查及公共環境區域清潔工作之分配與督導。
 (六) 宿舍清潔值日役男各項工作之督導。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