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暨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 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第九條辦理。
二、目的:為符合法務部對技能訓練參訓學員各項選訓條件要求及健全訓 練體系、強化業務執行效能,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組織: (一)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 委員六人,由調查分類科、教導科、戒護科、技能訓練科、衛生科 、總務科等單位主管兼任之。 (二)本會業務由技能訓練科為承辦單位。
四、任務: (一)有關技能訓練開辦之職類別、參訓人數及開辦期間等業務訓練規劃 事項。 (二)有關參訓資格之收容人名冊編造事項。 (三)有關參訓資格收容人之遴選事項。 (四)有關初選參訓收容人之個人資料、罪名、犯次、刑期起訖日期、本 刑、有無另案、結訓後二年內合於提報假釋免除執行或期滿出監日 期、在監行狀(自入監所獎懲紀錄)、身體狀況等各項審查作業。
五、職掌:如委員會職掌表。
六、技能訓練科完成遴選作業,提調委會審查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