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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設置技能訓練選訓委員會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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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暨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
    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第九條辦理。
二、目的:為符合法務部對技能訓練參訓學員各項選訓條件要求及健全訓
    練體系、強化業務執行效能,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組織:
(一)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
      委員六人,由調查分類科、教導科、戒護科、技能訓練科、衛生科
      、總務科等單位主管兼任之。
(二)本會業務由技能訓練科為承辦單位。
四、任務:
(一)有關技能訓練開辦之職類別、參訓人數及開辦期間等業務訓練規劃
      事項。
(二)有關參訓資格之收容人名冊編造事項。
(三)有關參訓資格收容人之遴選事項。
(四)有關初選參訓收容人之個人資料、罪名、犯次、刑期起訖日期、本
      刑、有無另案、結訓後二年內合於提報假釋免除執行或期滿出監日
      期、在監行狀(自入監所獎懲紀錄)、身體狀況等各項審查作業。
五、職掌:如委員會職掌表。
六、技能訓練科完成遴選作業,提調委會審查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