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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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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舍及六舍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
      1.當月十五日以前者,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三及四級者最高
        分數二點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
      2.當月十六日以後者,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
      3.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未參加作業
        者,比照第一款評分方式給分。
      4.寄禁本監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以強制工作作業成績最高分八分
        為基準,一及二級以六分計算(八×七十五%) ;三及四級以四
        點八分計算(八×六十%) 。
(二)不適宜作業(含 HIV  者)收容人,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三
      及四級者最高分數二點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
      。
(三)新收入監者,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一分,次月起最高分數二點四
      分,但有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
(四)隔離考核、調查及轉配業者:
      1.當月保持原先分數。
      2.隔離考核者,次月起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三及四級者最高
        分數二點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
      3.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次月起最高分數三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
        數以四分之三計算。
(五)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隔離考核之收容人,依下列規定評分:
      1.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達停止計分者,處分當月起作業分數零分。
      2.違背紀律未達停止計分,處分當月十五日以前者,依其課程之完
        成按日數比例核給;處分於當月十六日以後者,仍依其課程之完
        成核給。次月起均以零分計算。
二、工場及分監收容人
(一)其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若完成課程
      超過整月課程則最高給予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三分。
(二)收容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課程超過者最
      高四分,少年收容人課程超過者最高三分。
(三)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分,教區作業導師得依其身心
      狀況及陳報假釋情形,予以輕便作業或酌減作業課程,而不堪作業
      者最高二分。
三、病舍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寄禁或工場因病住病舍收容人(含 HIV  者):
      1.當月十五日以前者,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但短期療養者,原單位
        作業導師得依其已完成作業課程,酌予給分。
      2.當月十六日以後者,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
      3.次月起最高分數二分。
(二)新收入監因病住病舍者,首月起分最高分數一分,次月起最高分數
      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