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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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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舍及六舍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
      1.當月十五日以前者,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三及四級者最高
        分數二點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
      2.當月十六日以後者,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
      3.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未參加作業
        者,比照第一款評分方式給分。
      4.寄禁本監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以強制工作作業成績最高分八分
        為基準,一及二級以六分計算(八×七十五%) ;三及四級以四
        點八分計算(八×六十%) 。
(二)不適宜作業(含 HIV  者)收容人,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三
      及四級者最高分數二點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
      。
(三)新收入監者,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一分,次月起最高分數二點四
      分,但有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
(四)隔離考核、調查及轉配業者:
      1.當月保持原先分數。
      2.隔離考核者,次月起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三及四級者最高
        分數二點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
      3.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次月起最高分數三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
        數以四分之三計算。
(五)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隔離考核之收容人,依下列規定評分:
      1.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達停止計分者,處分當月起作業分數零分。
      2.違背紀律未達停止計分,處分當月十五日以前者,依其課程之完
        成按日數比例核給;處分於當月十六日以後者,仍依其課程之完
        成核給。次月起均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