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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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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舍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寄禁或工場因病住病舍收容人(含 HIV  者):
      1.當月十五日以前者,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但短期療養者,原單位
        作業導師得依其已完成作業課程,酌予給分。
      2.當月十六日以後者,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
      3.次月起最高分數二分。
(二)新收入監因病住病舍者,首月起分最高分數一分,次月起最高分數
      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