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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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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場及分監收容人
(一)其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若完成課程
      超過整月課程則最高給予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三分。
(二)收容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課程超過者最
      高四分,少年收容人課程超過者最高三分。
(三)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分,教區作業導師得依其身心
      狀況及陳報假釋情形,予以輕便作業或酌減作業課程,而不堪作業
      者最高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