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場及分監收容人 (一)其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若完成課程 超過整月課程則最高給予四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三分。 (二)收容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課程超過者最 高四分,少年收容人課程超過者最高三分。 (三)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分,教區作業導師得依其身心 狀況及陳報假釋情形,予以輕便作業或酌減作業課程,而不堪作業 者最高二分。
二、工場及分監收容人 (一)其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若完成課程 超過整月課程則最高給予 4.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 3.0 分 。 (二)收容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課程超過者最 高 4.0 分,少年收容人課程超過者最高 3.0 分。 (三)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分,唯最高分數為 3.2 分, 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4 分,教區作業導師得依其身心狀況及 陳報假釋情形,予以輕便作業或酌減作業課程,而不堪作業者之作 業最高分數 2.0 分。但 HIV 收容人如未申請參加輕便作業或減 少作業課程者,最高分數給予 4.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 3.0 分。 (四)未受和緩處遇但經申請核准減少作業課程者: 1.減少 20% 以下者,最高分數為 3.5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 為 2.7 分。 2.減少超過 20%、30% 以下者,最高分數為 3.2 分,少年收容 人最高分數為 2.4 分。 3.減少逾 30% 者,最高分數為 3.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0 分。
第 6 點、其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若完成 課程超過整月課程則最高給予 4.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 3.0 分。
第 7 點、收容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課程超過 者最高 4.0 分,少年收容人課程超過者最高 3.0 分。
第 8 點、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分,唯最高分數為 3.2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4 分,教區作業導師得依其身 心狀況及陳報假釋情形,予以輕便作業或酌減作業課程,而不 堪作業者之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但 HIV 收容人如未申請 參加輕便作業或減少作業課程者,最高分數給予 4.0 分,少 年收容人最高給予 3.0 分。
第 9 點、未受和緩處遇但經申請核准減少作業課程者: 1.減少 20% 以下者,最高分數為 3.5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 分數為 2.7 分。 2.減少超過 20%、30% 以下者,最高分數為 3.2 分,少年 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4 分。 3.減少逾 30% 者,最高分數為 3.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 數為 2.0 分。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 │ 91 年 10 月 07 日南監德作字第 0911100052 號函核│ │ 定(修正) │ │ 100 年 1 月 18 日第 3 次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實施,│ │ 修正時亦同。 │ │ 101 年 9 月 17 日第 21 次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實施,│ │ 修正時亦同。 │ ├───┬──────────────────────────┤ │單 位│評分方式 │ ├───┼──────────────────────────┤ │五舍 │一、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 │ │六舍 │(一)當月 15 日以前者,1 及 2 級者最高分數 3.0 分│ │ │ ,3 及 4 級者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 │ │ 分數以 4 分之 3 計算。 │ │ │(二)當月 16 日以後者,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 │ │ │(三)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 │ │ 未參加作業者,比照第(一)款評分方式給分。 │ │ │二、不適宜作業(含 HIV 者)收容人,1 及 2 級者最高│ │ │ 分數 3.0 分,3 及 4 級者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 │ │ 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分之 3 計算。 │ │ │三、新收入監者,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0 分,次月起│ │ │ 最高分數 2.4 分。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完成課程數│ │ │ 量給予評分。 │ │ │四、隔離考核、調查及轉配業者: │ │ │(一)當月保持原先分數。 │ │ │(二)隔離考核者,次月起 1 及 2 級者最高分數 3.0 │ │ │ 分,3 及 4 級者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收容人最│ │ │ 高分數以 4 分之 3 計算。 │ │ │(三)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次月起最高分數 3.0 分,少│ │ │ 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分之 3 計算。 │ │ │五、違規停止戶外活動者,作業分數 0 分。 │ ├───┼──────────────────────────┤ │工場 │一、其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 │分監 │ 若完成課程超過整月課程則最高給予 4.0 分,少年收│ │ │ 容人最高給予 3.0 分。 │ │ │二、收容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課│ │ │ 程超過者最高 4.0 分,少年收容人課程超過者最高 │ │ │ 3.0 分。 │ │ │三、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分,唯最高分數為│ │ │ 3.2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4 分。但 HIV 收│ │ │ 容人如未申請參加輕便作業或減少作業課程者,最高分│ │ │ 數給予 4.0 分,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 3.0 分。 │ │ │四、未受和緩處遇但經申請核准減少作業課程者: │ │ │(一)減少 20% 以下者,最高分數為 3.5 分,少年收容│ │ │ 人最高分數為 2.7 分。 │ │ │(二)減少超過 20%、30% 以下者,最高分數為 3.2 分│ │ │ ,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4 分。 │ │ │(三)減少逾 30% 者,最高分數為 3.0 分,少年收容人│ │ │ 最高分數為 2.0 分。 │ ├───┼──────────────────────────┤ │病舍 │一、他監移入、寄禁或工場因病住病舍收容人(含 HIV 者│ │ │ ): │ │ │(一)當月 15 日以前者,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但短期│ │ │ 療養者,原單位作業導師得依其已完成作業課程,酌│ │ │ 予給分。 │ │ │(二)當月 16 日以後者,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 │ │ │(三)次月起最高分數 2.0 分。 │ │ │二、新收入監因病住病舍者,首月起分最高分數 1.0 分,│ │ │ 次月起最高分數 2.0 分。 │ └───┴──────────────────────────┘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 │ 南監德作字第 0911100052 號函核定(修正)│ ├───────┬─────────────────┬────┤ │單位 │評分方式 │備考 │ ├───────┼─────────────────┼────┤ │五舍 │一、他監移入本監受刑人,當月操行、│本要點經│ │(新收考核房)│ 教化分數保持上月分數者,作業分│法務部矯│ │六舍 │ 數亦維持上個月分數,次月參加舍│正署臺南│ │ │ 房作業者,依其作業完成課程數量│監獄 100│ │ │ 給予評分。未參加作業者,一般受│年 1 月│ │ │ 刑人一、二級者作業最高分數 3.0│18 日第│ │ │ 分,三、四級者作業最高分數 2.4│3 次監務│ │ │ 分,少年受刑人最高分數為一般受│委員會議│ │ │ 刑人分數之四分之三計。 │通過實施│ │ │二、新收入監者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修正時│ │ │ 1.0 分,次月起最高分數 2.4 分│亦同。 │ │ │ 。舍房作業者,依其作業完成課程│ │ │ │ 數量給予評分。(依法務部矯正署│ │ │ │ 臺南監獄新收考核舍配業舍房作業│ │ │ │ 管理要點) │ │ │ │三、隔離者當月保持原先分數,次月起│ │ │ │ 作業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受刑│ │ │ │ 人最高分數為一般受刑人分數之四│ │ │ │ 分之三計。(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 │ │ 監獄新收考核舍配業舍房作業管理│ │ │ │ 要點) │ │ │ │四、違規停止戶外活動者作業分數○分│ │ │ │ 。 │ │ ├───────┼─────────────────┼────┤ │工場 │一、移監或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 │ │戒治分監 │ 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 │ │ │ │二、移監或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分│ │ │ │ 數若其作業課程超過整月課程則作│ │ │ │ 業分數給予 4.0 分,少年受刑人│ │ │ │ 給予 3.0 分。 │ │ │ │三、一般受刑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 │ │ │ 成課程數給予評分,課程超過者 4│ │ │ │ .0 分,少年受刑人課程超過者 3│ │ │ │ .0 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 │ │ │ 則第 37 條、第 39 條) │ │ │ │四、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 │ │ │ 分,唯一般受刑人最高滿分為 3.5│ │ │ │ 分,少年受刑人最高滿分為 2.5 │ │ │ │ 分。(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八│ │ │ │ 十六年一月份受刑人及受處分人累│ │ │ │ 進處遇審查會議決議通過) │ │ ├───────┼─────────────────┼────┤ │病舍 │一、他監或工場受刑人因病住病舍者,│ │ │ │ 當月操行、教化分數保持上月分數│ │ │ │ 者,作業分數亦維持上個月分數,│ │ │ │ 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 │ │ 依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則第 25 條│ │ │ │ ) │ │ │ │二、新收受刑人入監因病住病舍者,首│ │ │ │ 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0 分,次│ │ │ │ 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依│ │ │ │ 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則第 25 條)│ │ └───────┴─────────────────┴────┘
┌──────────────────────────────┐ │台灣台南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台灣台南監獄九十一年│ │ 十月七日 │ │ 南監德作字第 0911100│ │ 052 號函核定 (修正) │ ├───────┬────────────────┬─────┤ │單 位│評 分 方 式│備 考│ ├───────┼────────────────┼─────┤ │五 舍│一 他監移入本監受刑人,當月操行│本要點經本│ │ (新收考核房) │ 、教化分數保持上月分數者,作│監九十一年│ │六 舍│ 業分數亦維持上個月分數,次月│十月一日第│ │ │ 參加舍房作業者,依其作業完成│十四次監務│ │ │ 課程數量給予評分。未參加作業│委員會議通│ │ │ 者,一般受刑人一、二級者作業│過實施,修│ │ │ 最高分數 3.0 分,三、四級者│正時亦同。│ │ │ 作業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受│ │ │ │ 刑人最高分數為一般受刑人分數│ │ │ │ 之四分之三計。 │ │ │ │二 新收入監者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 │ │ │ 數 1.0 分,次月起最高分數 2│ │ │ │ .4 分。舍房作業者,依其作業│ │ │ │ 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 (依本│ │ │ │ 監新收考核舍配業舍房作業管理│ │ │ │ 要點) │ │ │ │三 隔離者當月保持原先分數,次月│ │ │ │ 起作業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 │ │ │ 受刑人最高分數為一般受刑人分│ │ │ │ 數之四分之三計。 (依本監新收│ │ │ │ 考核舍配業舍房作業管理要點) │ │ │ │四 違規停止戶外活動者作業分數○│ │ │ │ 分。 │ │ ├───────┼────────────────┼─────┤ │工場 │一 移監或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 │ │戒治分監 │ 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 │ │ │ │二 移監或他工場轉入者,首月作業│ │ │ │ 分數若其作業課程超過整月課程│ │ │ │ 則作業分數給予 4.0 分,年受│ │ │ │ 人少刑給予 3.0 分。 │ │ │ │三 一般受刑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 │ │ │ 完成課程數給予評分,課程超過│ │ │ │ 者 4.0 分,少年受刑人課程超│ │ │ │ 過者 3.0 分。 (依行刑累進處│ │ │ │ 遇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39) │ │ │ │四 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 │ │ │ 評分,唯一般受刑人最高滿分為│ │ │ │ 3.5 分,少年受刑人最高滿分為│ │ │ │ 2.5 分。 (依本監八十六年一月│ │ │ │ 份受刑人及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審│ │ │ │ 查會議決議通過) │ │ ├───────┼────────────────┼─────┤ │病 舍 │一 他監或工場受刑人因病住病舍者│ │ │ │ ,當月操行、教化分數保持上月│ │ │ │ 分數者,作業分數亦維持上個月│ │ │ │ 分數,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2.│ │ │ │ 0 分。 (依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 │ │ │ 則第 25 條) │ │ │ │二 新收受刑人入監因病住病舍者,│ │ │ │ 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0 分│ │ │ │ ,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 │ │ 。 (依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則第│ │ │ │ 25 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