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務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法務部 矯正署壹百零三年十月六日研商「累進處遇適用疑義」會議紀錄節本→參、議題討 論之議題二決議、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核給作業成績,故 修正第(三)項內容,第(四)項予以刪除。 2.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之「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中有關「法規制訂 、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規定使用中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