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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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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實施垃圾分類,減少垃圾總量,使收
    容人更能思及資源的有限,而能惜物愛物,進而重視環境衛生、綠化
    和美化工作,加強推行綠色環保,特訂定本要點。
二、廢棄物(垃圾)總類區分:
(一)一般垃圾:(以黑色垃圾袋包裝)
      1.可燃性垃圾:木竹類、稻草類、布類、落葉類等。
      2.非可燃性垃圾:陶磁、磚瓦、土砂等。
(二)資源垃圾:(置於資源回收場)
      1.紙類:舊報紙、舊書、鋁箔包飲料盒、硬紙箱等。
      2.塑膠:各類保特瓶、廢棄塑膠碗、塑膠片等。
      3.玻璃:各類玻璃瓶、廢棄玻璃窗、燈管等。
      4.鐵鋁罐:各類廢鐵鋁罐等。
      5.電池:各類電池、電瓶等。
(三)特殊性垃圾:包括注射針頭、針筒、紗布或感染性廢棄物等,置於
      醫療廢棄物專用紙箱,由廠商回收銷燬。
三、各場舍廢棄物之棉被、衣物應先行將其捆綁後,置於適當處所,做適
    當之處置。
四、各舍房(工場房)產生之垃圾於次日開封收集後,由收容人攜至作業
    工場再行分類,各工場並設置有一貯存箱(塑膠桶)內區分,並指派
    適當人員負責依第二點垃圾分類規定辦理。並按指定之時間、地點、
    總類堆置。
五、各舍房、工場應不定期清洗或消毒存放廢棄物之場地,俾維護生活環
    境衛生並保持整潔。
六、有關本所內加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廢料)等,請作業科通知原廠商
    自行取回處理。並應設簿登記,俾備查考。
七、本所農藝隊定時至各場舍清運垃圾至分類場歸類貯存後,俾配合交由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清潔隊清運收回處理。
八、合作社回收之廢電池及供應部紙類集中歸類儲存於供應部曬衣場,以
    不妨害衛生及觀瞻為原則,並於蒐集至一定數量時,廢電池洽請廠商
    來所收購,紙類則由採購運送至收集場販售,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九、合作社資源回收販賣所得,應設立資源回收款項專戶,並專款專用於
    所內環保事項(如支助環保公益活動、購垃圾袋、園藝花草及綠化美
    化環境用品等),其專款專用規定由合作社另訂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得適用行政院環保署頒布之廢棄物清理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