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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4
四、各舍房(工場房)產生之垃圾於次日開封收集後,由收容人攜至作業
    工場再行分類,各工場並設置有一貯存箱(塑膠桶)內區分,並指派
    適當人員負責依第二點垃圾分類規定辦理。並按指定之時間、地點、
    總類堆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