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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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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本所內加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廢料)等,請作業科通知原廠商
    自行取回處理。並應設簿登記,俾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