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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明陽中學學生申請郵寄包裹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明陽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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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學生寄入包裏之管制與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之機會,特訂
    定本要點。
二、學生寄入包裏,需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識別證,寄入之包裏如經檢
    查未貼識別證者,逕退原寄人;包裏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學生
    自費寄回或廢棄之。
三、學生申請郵寄包裏,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之包裏寄達並領取後需屆
    滿一個月,始可再重新提出申請。包裏之寄件人,須為學生之親屬。
四、學生申請郵包之重類、數量及限制 (為戒護安全考量,凡以下可於合
    作社購賣之物品一律禁止寄入) 。
    (1) 沐浴手套、毛巾、襪子、筆、學用品等,每次各一件為限。襪子
        以白色短襪為限。
    (2) 肥皂、牙膏、牙刷、內褲等,每次各三件為限。肥皂如為液態,
        原包裝須透明可見內容物,方可寄入。
    (3)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衛生紙二包。
    (4)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申請時須註明書籍名稱,內容妨害矯正教育
        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不得寄入。
    (5) 藥品、食品等,請勿寄入。
    (6) 為培養學生節儉習慣,請家長勿購買高價之名牌暑侈品寄入 (如
        紅螞蟻、YSL、三五牌、鱷魚牌…等 )。
    (7) 其他經審核有妨害學校紀律、不益身心健康及養成奢糜習慣之物
        品者。
五、如欲寄入前項規定以外之物品,請學生事先以書面報告請准後,方得
    寄入。
六、未經申情之物品,請勿寄入。寄入物品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將移
    送檢察署偵辦。
七、學生如有違反本實施要點之規定,停止其申請郵寄包裏權利三個月;
    情節嚴重者,依校規議處。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