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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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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加強各種水電設備之管理,以延長設備之使用年限,並避免因
    發生故障影響業務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電設備管理分圍牆內與圍牆外二部分,由本所營繕隊水電班值勤主
    管負責維修養護,必要時由總務科招商處理。
三、為方便水電平時管理與緊急搶修,本所所有重要設施,應彙集平面圖
    ,詳加標示管線與設備之位置,該圖集應複製分別存放在戒護科、總
    務科。
四、本所因業務特殊,應重視水電設備之平時養護,以便隨時保持堪用狀
    態,所內高壓電、電梯、發電機等特殊設備,定期委請廠商保養及登
    記備查外,發電機於每星期四中午由本所自行測試,同時注意保持充
    足之發電用油。電梯每年應接受中華民國升降梯協會之安全檢查,檢
    查合格後,應將合格證張貼於車廂內備驗。
五、電動鐵門、照明器具、空調系統、飲水系統、接見系統、電話系統、
    抽水系統、消防系統、警鈴系統、冷藏設備、及其他水電設備,應於
    每月一日與十五日(遇假日順延),依使用單位、設備名稱與維修情
    形,設簿登記陳核。凡非本所能力所能排除或修復時,應即通知總務
    科招商檢修或更新。
六、因應業務之正常需要,所內各道電動鐵門及水源地抽水系統所使用之
    馬達,應使規格盡量一致,並應增設備份機組。
七、負責水電管理人員,應將平時使用與管理上必須注意之事項,隨時提
    醒使用單位或個人,如發現同仁或收容人,有故意違反規定者,應加
    強勸導或簽報處理。
八、各使用水電單位,除要有「該用則用;該省則省」之認知外,並應養
    成隨手關水關電之習慣,尤其各單位最後離開者,應負責關閉水電之
    開關。
九、要求同仁與收容人隨時隨地保持警覺,一旦發現本所水電設備有任何
    損壞,或地上與牆上有不明之滲水,或突然間聞到煙味與看見奇怪之
    火星,應立即提出報告。
十、戒護區裡外之路燈,應依季節變化,並視早晚照明度之明暗,調整開
    啟與關閉之時間;辦公廳舍及各場舍之照明燈具,以維持必要之亮度
    為原則,俾利節約能源。
十一、各使用中央系統冷氣機之單位,應於每年夏季來臨前,先行清理冷
      卻用之過濾池,以避免冷氣機管路阻塞並提昇使用效率。平時並應
      注意冷卻循環用水之補充。
十二、辦公室、接見室、值勤休息室、教室等單位,所使用之冷氣機(含
      送風機),應依規定之「溫度標準」開啟外,並應依規定時間使用
      ,且每二週清洗濾網一次,以提高冷房效果。
十三、戒護科應就場舍與崗哨之電燈、抽風機、吊扇、探照燈、自來水等
      ,或需要集體管制之設備,統一規定使用時間或時機。
十四、各工場、教室、炊場,或其他作業場所,每日中午與下午收封進房
      前,應確實檢查所有水電與機器開關。各工場每日開封出房時,亦
      應確實將舍房及盥洗室所有水龍頭關閉。
十五、除正常使用盥洗室外,嚴禁同仁或收容人,私自接用本所水電作其
      他非關公務之用。接見室負責維持秩序之同仁,亦應防範來賓接用
      本、所水電,作洗車或經營生意之用。
十六、本所載客(貨)電梯,車廂應隨時保持清潔,為減輕負載以確保使
      用安全,非經核可不得搭乘人員。
十七、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
十八、設有「緊急供電」之單位,於停電時,不得使用電扇或其他非必要
      之電器。
十九、負責水電管理人員應預先辦理請購,儲存緊急維修之必要器材與零
      件。
二十、養成憂患意識,平時要熟記自來水公司、消防隊、與電力公司之電
      話,並隨時保持聯繫,遇特殊狀況可請求支援。
二十一、使用水電於必要時,得設置分表以分攤每月水電費用。
二十二、管理人員得就全所水電秏用情形,提出用電契約容量及用水基本
        度數之建議,以節省經費之負擔。
二十三、遇颱風侵襲前,應對所有水電設備進行檢查,並採取必要之防範
        措施。有淹水之虞時,亦同。在風災期間或發生地震時,有關人
        員應待命警戒與進行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