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一、本所為加強各種水電設備之管理,以延長設備之使用年限,並避免因
發生故障影響業務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二、水電設備管理分圍牆內與圍牆外二部分,由本所營繕隊水電班值勤主
管負責維修養護,必要時由總務科招商處理。三、為方便水電平時管理與緊急搶修,本所所有重要設施,應彙集平面圖
,詳加標示管線與設備之位置,該圖集應複製分別存放在戒護科、總
務科。四、本所因業務特殊,應重視水電設備之平時養護,以便隨時保持堪用狀
態,所內高壓電、電梯、發電機等特殊設備,定期委請廠商保養及登
記備查外,發電機於每星期四中午由本所自行測試,同時注意保持充
足之發電用油。電梯每年應接受中華民國升降梯協會之安全檢查,檢
查合格後,應將合格證張貼於車廂內備驗。五、電動鐵門、照明器具、空調系統、飲水系統、接見系統、電話系統、
抽水系統、消防系統、警鈴系統、冷藏設備、及其他水電設備,應於
每月一日與十五日(遇假日順延),依使用單位、設備名稱與維修情
形,設簿登記陳核。凡非本所能力所能排除或修復時,應即通知總務
科招商檢修或更新。六、因應業務之正常需要,所內各道電動鐵門及水源地抽水系統所使用之
馬達,應使規格盡量一致,並應增設備份機組。七、負責水電管理人員,應將平時使用與管理上必須注意之事項,隨時提
醒使用單位或個人,如發現同仁或收容人,有故意違反規定者,應加
強勸導或簽報處理。八、各使用水電單位,除要有「該用則用;該省則省」之認知外,並應養
成隨手關水關電之習慣,尤其各單位最後離開者,應負責關閉水電之
開關。九、要求同仁與收容人隨時隨地保持警覺,一旦發現本所水電設備有任何
損壞,或地上與牆上有不明之滲水,或突然間聞到煙味與看見奇怪之
火星,應立即提出報告。十、戒護區裡外之路燈,應依季節變化,並視早晚照明度之明暗,調整開
啟與關閉之時間;辦公廳舍及各場舍之照明燈具,以維持必要之亮度
為原則,俾利節約能源。十一、各使用中央系統冷氣機之單位,應於每年夏季來臨前,先行清理冷
卻用之過濾池,以避免冷氣機管路阻塞並提昇使用效率。平時並應
注意冷卻循環用水之補充。十二、辦公室、接見室、值勤休息室、教室等單位,所使用之冷氣機(含
送風機),應依規定之「溫度標準」開啟外,並應依規定時間使用
,且每二週清洗濾網一次,以提高冷房效果。十三、戒護科應就場舍與崗哨之電燈、抽風機、吊扇、探照燈、自來水等
,或需要集體管制之設備,統一規定使用時間或時機。十四、各工場、教室、炊場,或其他作業場所,每日中午與下午收封進房
前,應確實檢查所有水電與機器開關。各工場每日開封出房時,亦
應確實將舍房及盥洗室所有水龍頭關閉。十五、除正常使用盥洗室外,嚴禁同仁或收容人,私自接用本所水電作其
他非關公務之用。接見室負責維持秩序之同仁,亦應防範來賓接用
本、所水電,作洗車或經營生意之用。十六、本所載客(貨)電梯,車廂應隨時保持清潔,為減輕負載以確保使
用安全,非經核可不得搭乘人員。十七、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十八、設有「緊急供電」之單位,於停電時,不得使用電扇或其他非必要
之電器。十九、負責水電管理人員應預先辦理請購,儲存緊急維修之必要器材與零
件。二十、養成憂患意識,平時要熟記自來水公司、消防隊、與電力公司之電
話,並隨時保持聯繫,遇特殊狀況可請求支援。二十一、使用水電於必要時,得設置分表以分攤每月水電費用。
二十二、管理人員得就全所水電秏用情形,提出用電契約容量及用水基本
度數之建議,以節省經費之負擔。二十三、遇颱風侵襲前,應對所有水電設備進行檢查,並採取必要之防範
措施。有淹水之虞時,亦同。在風災期間或發生地震時,有關人
員應待命警戒與進行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