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二 申請送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監無此藥物或罹慢性疾病 需長期服藥者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 收容人填寫寄藥報告單時應告知第六項之規定,報告單經衛生科醫師 會簽診察,俟長官核准後,再送戒護科存查。
四 收容人家屬由會客室寄入藥品,應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並填 寫保證書後方准予寄入,戒護科再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保證書由 衛生科存查。
五 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按捺指印,交由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備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
六 未經申請之藥品請勿寄入,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之範圍者與予退回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七 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