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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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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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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送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監無此藥物或罹慢性疾病
    需長期服藥者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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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容人填寫寄藥報告單時應告知第六項之規定,報告單經衛生科醫師
    會簽診察,俟長官核准後,再送戒護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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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容人家屬由會客室寄入藥品,應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並填
    寫保證書後方准予寄入,戒護科再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保證書由
    衛生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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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按捺指印,交由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備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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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經申請之藥品請勿寄入,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之範圍者與予退回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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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