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其他機關團體、學術機構及新聞媒體進行參觀、採訪時,應依下列事
項辦理:
(一)事前向秘書室聯繫或提出申請。聯繫或申請時應敘明:參訪人姓名
或機關團體名稱、參訪日期時間、參訪目的、參訪人數及其他表列
事項(申請表如附表二)。至本分署發佈新聞稿或突發狀況所衍生
之媒體採訪,則不受事前申請之限制。
(二)參訪時應由本分署指派接待人員全程導引,並得規劃行進路線或指
定接待區域。
(三)訪問內容涉及公務機密、他人隱私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應婉言拒答
。並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或處置。
(四)參訪人員如有拍照攝影之必要,應徵得被拍照對象或接待人員同意
。
(五)接待人員應事前告知以上各款規定,如參訪中有私自脫隊、探揭私
密、擅自拍攝或其他違規行為者,應立即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