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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3
三  前開人員除執行案件義務人外,進出本分署時應填妥登錄簿(如附表
    一,經執勤保全人員確認無訛後,憑證件換發來賓證,並通知相關人
    員接待。來賓如指定接洽對象,執勤保全人員應徵求受訪者接見意願
    ,如不同意則請保全人員代為婉拒。但由本分署人員陪同者、上級監
    督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人員出示證件或事先協調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