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法務部訂定發布全文 6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政字第 1 010600009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4、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 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 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接待 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