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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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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確保本處機關安全暨辦公環境安寧,並兼顧訪客權益,爰依據「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
    」,訂定本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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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等事項,除本處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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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開人員除執行案件義務人外,進出本處時應填妥登錄簿 (如附表一
    ) ,經執勤保全人員確認無訛後,憑證件換發來賓證,並通知相關人
    員接待。來賓如指定接洽對象,執勤保全人員應徵求受訪者接見意願
    ,如不同意則請保全人員代為婉拒。但由本處人員陪同者、上級監督
    機關或各行政執行處人員出示證件或事先協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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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機關團體、學術機構及新聞媒體進行參觀、採訪時,應依下列事
    項辦理:
 (一) 事前向秘書室聯繫或提出申請。聯繫或申請時應敘明:參訪人姓名
      或機關團體名稱、參訪日期時間、參訪目的、參訪人數及其他表列
      事項 (申請表如附表二) 。至本處發佈新聞稿或突發狀況所衍生之
      媒體採訪,則不受事前申請之限制。
 (二) 參訪時應由本處指派接待人員全程導引,並得規劃行進路線或指定
      接待區域。
 (三) 訪問內容涉及公務機密、他人隱私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應婉言拒答
      。並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或處置。
 (四) 參訪人員如有拍照攝影之必要,應徵得被拍照對象或接待人員同意
      。
 (五) 接待人員應事前告知以上各款規定,如參訪中有私自脫隊、探揭私
      密、擅自拍攝或其他違規行為者,應立即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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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接待過程中如有脫序或其他危安狀況,接待人員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
    ,並會知政風室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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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