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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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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設置網站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管理範圍:
(一)本部與各機關全球資訊網及機關內部網站。
(二)調查局及其所屬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除網頁查核規定外,不適用
      本作業規範。
三、建置原則:
(一)各機關應於本部所指定 WEB  主機之特定虛擬主機環境內建立其網
      站,並透過防火牆等設備之防護機制,維護各機關網站資料之安全
      。
(二)各機關全球資訊網整體架構原則由本部統一規劃,以建立法務體系
      網站整體風格。各機關於法務體系整體架構之下,自行維護該機關
      之網頁及資料內涵。
(三)各機關內部網站電子公布欄原則上由本部統一規劃;其他之單元則
      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劃,並填寫「內部網站資源需求申請單
      」(申請單格式置於本部部內網站軟體下載區)向本部提出資源申
      請,經審核同意後,除特殊需要,經本部核准外,原則由本部提供
      WEB 主機空間,供各機關自行增設個別內部網頁。
四、權責分工:
(一)督導單位
      1.本部成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
        組),由本部相關單位、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執行署及矯正署
        派員組成,負責督導及考評各機關網站維運管理情形。
      2.查核小組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統籌管考事宜,本部資訊處負責幕僚
        作業。
(二)管理單位
      實體網站環境由本部資訊處統籌管理維護,包括網站硬體及系統軟
      體之管理維護、網址之分配及管理、網站安全之防護與 WEB  主機
      儲存空間規劃及分配。
(三)設站機關
      1.各機關應負責管理、維護機關之網頁及資料內涵,並辦理相關安
        全管理等事宜。
      2.各機關應成立網頁推動小組,指定副首長或高級主管人員為召集
        人,成員應包括各業務負責人員及資訊人員。並指定專人為網頁
        管理人,統籌網頁維護、推動及聯絡事宜,並負有確認登載之文
        件經過審核、確保資料之正確及時效性、定期檢查網頁上之連結
        及隨時檢測網站是否遭破壞並通報管理單位等職責。
      3.各機關全球資訊網之網頁依各項目資料更新之週期及權責單位之
        分工填寫「網頁維護週期表」(週期表格式置於本部部內網站軟
        體下載區),並送督導單位備查。各機關內部網站之網頁維護情
        形則應納入自行查核項目,由各機關網頁推動小組辦理考評。
五、網頁維護:
(一)各機關應依網頁維護週期表內容,要求各網頁資料更新權責單位主
      動更新網頁資料,或由各該更新權責單位提供資料予網頁管理人更
      新維護。網頁管理人並應至少每月一次依網頁維護週期表檢視其網
      頁資料,如發現網頁資料有疏漏、錯誤或過期情事,應即通知資料
      更新權責單位調整;資料更新權責單位亦應至少每月一次依網頁維
      護週期表檢視其網頁資料,如發現網頁資料有疏漏、錯誤或過期情
      事,應立即調整。
(二)網頁內容及更新須注意下列事項:
      1.網頁資料不得涉及業務機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2.網頁如引用其他網站資料,須以另開新網頁方式處理;或洽得原
        作者同意,並於該網頁中註明資料來源。另網站所使用之圖檔、
        影音、元件及程式等均不得違反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3.網頁提供下載之附件除有特殊用途外,為便利閱讀應以網頁格式
        或可攜式文件製作。
      4.網頁圖檔之大小及內容項目應注意不影響傳輸速度。
      5.網頁均應註明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6.所有檔案應先確經防毒程式掃瞄,證實無毒後,再上傳至主機。
      7.網頁更新應作成紀錄,包括網頁單元、更新檔案名稱、更改人姓
        名與日期以利查核。
(三)各機關網頁資料之更新週期或網頁管理人異動時,應即通知督導單
      位,以利協助管制更新作業。
六、網頁查核:
(一)各機關網頁推動小組召集人應不定期抽核資料更新情形,各機關並
      至少每半年辦理一次自行查核作業。自行查核結果應作成紀錄,辦
      理成效列為考績參考。
(二)查核小組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各機關網頁更新情形、網頁內
      容之完整性、正確性及自行查核紀錄等進行查核。
(三)受查核機關及查核項目由查核小組會議議決訂定。
(四)查核小組完成查核作業後,將查核報告陳報首長,並依查核結果對
      績效優良或欠佳之機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