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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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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頁查核:
(一)各機關網頁推動小組召集人應不定期抽核資料更新情形,各機關並
      至少每半年辦理一次自行查核作業。自行查核結果應作成紀錄,辦
      理成效列為考績參考。
(二)查核小組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各機關網頁更新情形、網頁內
      容之完整性、正確性及自行查核紀錄等進行查核。
(三)受查核機關及查核項目由查核小組會議議決訂定。
(四)查核小組完成查核作業後,將查核報告陳報首長,並依查核結果對
      績效優良或欠佳之機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