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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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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責分工:
(一)督導單位
      1.本部成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
        組),由本部相關單位、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執行署及矯正署
        派員組成,負責督導及考評各機關網站維運管理情形。
      2.查核小組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統籌管考事宜,本部資訊處負責幕僚
        作業。
(二)管理單位
      實體網站環境由本部資訊處統籌管理維護,包括網站硬體及系統軟
      體之管理維護、網址之分配及管理、網站安全之防護與 WEB  主機
      儲存空間規劃及分配。
(三)設站機關
      1.各機關應負責管理、維護機關之網頁及資料內涵,並辦理相關安
        全管理等事宜。
      2.各機關應成立網頁推動小組,指定副首長或高級主管人員為召集
        人,成員應包括各業務負責人員及資訊人員。並指定專人為網頁
        管理人,統籌網頁維護、推動及聯絡事宜,並負有確認登載之文
        件經過審核、確保資料之正確及時效性、定期檢查網頁上之連結
        及隨時檢測網站是否遭破壞並通報管理單位等職責。
      3.各機關全球資訊網之網頁依各項目資料更新之週期及權責單位之
        分工填寫「網頁維護週期表」(週期表格式置於本部部內網站軟
        體下載區),並送督導單位備查。各機關內部網站之網頁維護情
        形則應納入自行查核項目,由各機關網頁推動小組辦理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