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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4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法院」文字,俾符
合審檢分隸原則。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一、本部矯正署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成立,原本部矯正司業務業改由矯正署掌理,爰配
    合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二、配合本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組織調整,本部秘書室改制為綜合規劃司,爰
    配合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